課程名稱 |
民事訴訟法甲上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(a)(1) |
開課學期 |
104-1 |
授課對象 |
司法組 |
授課教師 |
沈冠伶 |
課號 |
LAW3271 |
課程識別碼 |
A01 361A1 |
班次 |
02 |
學分 |
3 |
全/半年 |
全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三1,2(8:10~10:00)星期五1,2(8:10~10:00) |
上課地點 |
法2201法2201 |
備註 |
科法所學生請選03班。與邱聯恭合開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12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41LAW3271_02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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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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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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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民事訴訟法授課大綱
第一編 導論
第一章 概說
第二編 程序主體論
第一章 法院
壹、法院與法治國:法院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之地位與角色民事審判權
貳、民事審判權行政審判權之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: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一
參、國際民事管轄權: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二
肆、法院之管轄:管轄制度之意義及機能
第二章 當事人
壹、當事人之概念
貳、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、當事人適格
參、訴訟能力
肆、當事人適格
伍、訴訟擔當制度
陸、團體訴訟之相關問題
第三章 參加人
壹、第三人之程序保障
一、事前之程序保障:訴訟參加
二、事後之程序保障:第三人撤銷訴訟
貳、參加人之地位
參、參加之程序
肆、參加訴訟之效力
伍、特殊參加制度
陸、訴訟告知與法院職權通知
第四章 代理人
壹、法定代理人
貳、訴訟代理人:律師制度之弁?
參、特別代理人
第五章 輔佐人
第六章 訴訟法律關係
壹、訴訟法律關係與實體法律關係之比較
貳、訴訟法律關係之性質、主體
參、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
一、當事者權:公正程序請求權、聽審請求權、適時審判請求權、證據權
二、當事人義務
(一)真實及完全陳述義務
(二)訴訟促進義務
1.一般促進訴訟義務
2.個別促進訴訟義務
(三)事案解明協力義務
肆、法院之義務
一、闡明義務
二、程序促進之義務:適時審判義務
第三編 訴訟之開始
第一章 訴
壹、訴之意義
貳、訴之類型
一、給付之訴
(一)強制執行之可能性
(二)損害賠償訴訟之特殊性
(三)一部訴求
(四)將來給付之訴
二、確認之訴
(一)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關係
(二)法律關係之確認與事實之確認
(三)確認利益
(四)中間確認之訴
三、形成之訴
(一)形成權之行使與形成之訴的限制
(二)形成判決之法政策意義
(三)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與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訴
四、三分法之侷限性與其他類型
第二章 起訴之程式
壹、起訴狀
貳、法院之審查
第三章 起訴之效力
壹、訴訟法上之效力
一、訴訟繫屬及重複起訴之禁止
二、當事人恆定
三、法院恆定
貳、實體法上之效力
一、時效中斷
二、除斥期間之遵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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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目標 |
建立學生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基礎,並透過實例題演練,將理論能應用於實際案例,使學生具備分析能力,及解決問題之能力。 |
課程要求 |
期中考、期末考
作業題之繳交
上課出席及參與討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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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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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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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待補 |
參考書目 |
1.邱聯恭講述/許士宦整理,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(一)(二)(三),2015年筆記版。
2.沈冠伶,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,2006年,
3.沈冠伶,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,2007年。
4.沈冠伶,民事程序法之新變革,2009年。
5.沈冠伶,程序保障與當事人,2011年。
其他參見上課發放講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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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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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3週 |
12/09,12/11 |
12月9日期中考 |